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 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 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概念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 超过12个月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 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1)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 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 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以该资 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 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 程中发生改建支出增加的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 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 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 电子设备,为3年。
下列情况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釆取加速折旧。
(1)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 常年处于强震动、髙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釆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釆取 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釆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不得计算扣除的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5.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企业的固定资产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 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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