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聘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效益提成、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聘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如下。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 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的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 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 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 为以下两类。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承 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分配方式如 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 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包发、出租经营且经营者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 收益或取得的所得,亦按照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 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 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所得。上述 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区分劳 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是:是否存在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
2.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杂志形式岀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 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 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任职、受聘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 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其他人员 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 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 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主要包括4个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 技术。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学作品手 稿原件或者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 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从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制 作单位取得剧本使用费,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券、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其中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 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
发的红利,称为红利。
(1) 除国家规定外的其他专户存款。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 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 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 构代扣代缴。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 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 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 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人义务时, 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 人死亡的,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 人为纳税人。
6.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船 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因其性质的特殊性,需要单立项目征税。
(1) 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量化资产股份转让。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 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 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岀和合理转让费用后 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①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 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 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 余额。
③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7.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 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 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 奖金。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按规定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
8.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上述10项个人应税所得是根据所得的不同性质划分的,除此之外,对于今后可能 岀现在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下。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 或企业其他人员的及(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 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具体征税办法如下。
①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
②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 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 征个人所得税。
③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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